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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的建议

  第6期(总·26)

  县政协委员周逸斐反映,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在80%以上,但是城镇居民的规范建档率只有近30%,远远低于城乡居民总体建档率,特别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建档率几乎为零。探寻原因,一是社区卫生服务所仅仅只将有户口登记的能享受免费体检的65岁以上的且在社区卫生服务所体检过的人员信息简单建档,且没有专业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跟踪、随访与管理;二是这些档案也没有同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连接;三是部分人员不愿到社区卫生服务所进行体检。为此建议:

  1、培养高素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好居民健康档案,必须重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重点要加强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以适应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大经费投入,对健康档案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补助,除了固定档案保管和管理人员外,重点要对为居民建立档案的医护人员进行补助,以此来提高其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和居民健康隐私保护制度。可依据《档案法》等一系列有关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档案收集制度、整理制度、资料归档制度、保密制度、统计制度、借阅登记制度、鉴定销毁制度以及档案工作考评制度等,进行综合管理;注意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符合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同时,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保护居民健康档案中病案隐私,杜绝不法商家以推销“良药”进行骗钱的渠道。对于故意泄露居民病案隐私的,将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3、建立统一的可通过身份证查询的信息化平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纸质档案存在查找不方便、不便于保存等缺点,很难得到有效的利用。而现有的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部门的电子档案因没有统一的信息化规划,也仅仅起到存储的作用,而没有达到有效利用和动态管理的作用,所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已是大势所趋。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之后,城镇居民在体检中心的数据要及时录入,实现信息共享,居民可通过身份证查询个人健康信息。个人健康信息,可以配合上学、入伍、就业、婚前、优生等健康体检,为传染病的防治、医疗保险、法医鉴定、捐献血液、骨髓或器官等提供连贯而可靠的参考数据,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等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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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政协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协调研室

送:县委常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协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

抄: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发:县政协各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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